湖南法院网讯 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男子仍帮助犯罪分子架设设备,为获得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最终获刑又罚金。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其犯罪所用工具和装置。
2020年6月,童某通过微信结识了肖姓老板(身份待查),得知在一套设备上插入电话卡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即可每日获得500元工资。7月,童某等人与肖老板见面后下载了一款手机软件,并拿到了30台“洛漫宝”设备、其他装置及若干电话卡。7月14日至28日,童某陆续在多地架设“洛漫宝”设备,期间,从肖老板处非法获利人民币30900元。另查明,被害人傅某某、卢某某等6人被诈骗案中的主叫号码均为童某架设 “洛漫宝”设备的关联号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架设“洛漫宝”设备,为电信诈骗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