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仁业等23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周仁业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余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周仁业加入传销组织,后逐步成为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该传销组织以推销红酒等产品的名义,层层发展下线成员,引诱成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并购买高价产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参与人数达66人以上,层级在3层以上的传销活动犯罪集团。在从事传销活动过程中,周仁业等人自上往下组织、教唆成员分工合作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诈骗人员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并取得其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并将骗取所得资金用于购买传销产品,保证传销组织活动的运营,诈骗金额共计63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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