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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吊照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驾撞人逃逸 法院判决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1-08-28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年过半百的男子丰某因醉酒驾车被吊销了驾照,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不仅无证醉驾,撞伤人后还驾车逃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丰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30日晚,51岁的丰某驾车与一辆金杯小客车发生行车纠纷,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金杯车司机和同伴闻到丰某身上一股酒气,立即拨打110和120报警。交警对丰某进行了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交通队对丰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丰某也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但这一次醉驾的处罚并没有让丰某接受教训。丰某在已经被吊销了驾照,不具备驾车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和前同事喝酒聚餐。当晚9时许,丰某酒后驾车行驶至西城区虎坊路附近将一名为避让在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的车辆,借道进入机动车道的骑车人撞倒在地后驾车逃逸。过路群众报警,民警经调查发现肇事车辆逃逸方向,一直追到丰某家,将其抓获进行酒精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最终检验结果为147.1mg/100ml。后经鉴定,被撞倒的骑车人多发外伤,胸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交通队认定丰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备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丰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有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视为自首,针对该起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丰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酒驾”行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酒后驾驶,极易造成行为人或他人不同程度的人身、财产损失。正是驾驶员抱有“不会被抓包”“酒量好不影响开车”等侥幸心理,才导致了一起起不应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出事故,醒后悔莫及”。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211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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