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健身公司跑路无法联系、退费未果,近日,李某某将某健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健身公司退还私教课程课时费14100元并给予三倍赔偿42300元,同时要求健身公司股东王某某、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健身公司退还李某某未消费课程课时费14100元并由股东王某某、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李某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9年3月15日,其与健身公司签订会员协议,并预付私教课课时费18000元。2021年1月6日以来,其通过健身公司和股东王某某预留的联系方式,用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联系,都没有收到回复。李某某认为健身公司和股东王某某属于恶意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14100元。此外,李某某认为健身公司恶意违约,构成欺诈,应支付三倍赔偿金。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是夫妻,也是健身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健身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健身公司、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未出庭应诉,也未答辩。
法院审理中,李某某提交了会员协议、收据、支付宝支付记录截图、微信及短信记录等,证明健身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李某某表示其一共交了18000元课时费,只上了13节课,还剩47节课共计14100元没有上,要求被告退还。李某某还提交了健身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百度检索到的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的结婚视频、婚宴邀约截图等证据,证明王某某和高某某是夫妻关系,此外,李某某表示其通过支付宝将18000元课时费支付给“某健身私教工作室”账号,账号上显示工作室授权代表为被告王某某,且被告公司开具的收据上显示收款人亦为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认为被告王某某、高某某与健身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故要求王某某和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健身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健身公司无法向原告李某某继续提供健身服务,双方合同已实际解除,所以健身公司应该将原告没有使用的健身课程费用退还原告李某某。关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健身公司虽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结婚视频、婚宴邀约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王某某和被告高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自2019年4月11日为该公司的全部股东,可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李某某提交了支付宝支付记录、收据等初步证据,认为被告王某某、高某某与健身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在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夫妻财产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三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增强,各种健身公司及各式各样的健身课程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健身公司“跑路”现象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健身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和破坏。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引发该类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健身公司无故“跑路”,消费者维权未果转而诉至法院。就本案来说,健身公司“跑路”无法继续为原告李某某提供健身服务,应当退还未使用的课时费,问题在于原告要求健身公司股东王某某、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健身公司有两个股东,即王某某和高某某,不符合一人公司的形式要件,不过,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被告王某某、被告高某某结婚视频、图片及婚宴邀约电子请柬(显示有婚礼时间、地点,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户籍地相同),认为被告王某某和高某某系夫妻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虽然被告健身公司有两名股东,但该两名股东系夫妻关系,符合一人公司的实质要件;此外,原告提交了支付宝支付记录,显示收款人为“某健身私教工作室”,而该工作室授权代表就是本案被告王某某,且被告健身公司开具的收据单上显示收款人亦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就被告健身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财产存在混同可能性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未出庭,又未就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夫妻财产举证,故法院认定二被告应当就被告健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