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苏州某大闸蟹公司与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房山区琉璃河镇某冷库,实际使用的仓库位于1层东北角。仓库所有人为北京某科技公司。
2021年4月6日晚21时42分,该仓库二层东侧发生火灾,仓库所有人和出租方发现后自行进行了灭火处理。当晚22时,该仓库又发生火灾,火势逐渐变大,于是报警。
经消防救援支队出警灭火,火灾被扑灭。该火灾造成库房地上一层、二层建筑内的生产设施、货物等物品不同程度的过火、烟熏、水渍受损。此次火灾事故造成大闸蟹公司承租冷库装修和货物等损失26068490元。
经消防救援支队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认定,火灾原因排除人为放火、用火不慎、物质自然、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等,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所致。
苏州某大闸蟹公司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冷库的所有人,应当保证出租物的安全,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设备实施,对冷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特别是对电气线路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朱某作为冷库的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给大闸蟹公司的库房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应当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
大闸蟹公司认为仓库的所有人及出租方均未尽到以上义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大闸蟹公司承租冷库里的货物全部损坏,且在火灾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造成火灾的蔓延和扩大。朱某作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独资股东,全资控股该公司,因此,朱某及北京某科技公司对于大闸蟹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亮点:在灭火过程中,火灾现场及周边财产遇到过火、烟熏、水渍等受损情况,受灾损失谁来承担?本案具有贴近生活,具有较强的普法提示意义,值得关注。
2021年8月24日(下周二)下午13:40在房山法院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