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关涉大民生,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成为困扰很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构建和谐关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不断健全完善物业纠纷调解机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有效节省诉讼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近日,净月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张某是长春某小区业主,在入住小区时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对物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自合同履行至今,原告始终在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自2018年11月起,被告以不在该小区居住为由长时间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被告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拖欠物业费79439.38元。
净月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梳理、核查,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沟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同时坚持公平自愿的原则,采用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经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见。
这里净月法院法官也要提醒广大群众,根据《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即使房子空着没有住,依然是享受了物业服务的,还是应该缴纳相应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