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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信息泄露就在身边 安全保护不可忽视

发布时间:2021-08-28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信息类案件。

  范某、李某系东丰县某村居民,为夫妻关系,为了牟利,两人在2020年6至7月间,从网上购买全国各地商户信息10000余条,招聘了客服并提供手机,在租用的办公室指使客服人员按照编写的话术本内容给商户打电话,骗取对方信任后加微信好友,每个微信号加到500位以上联系人后出售给上家。二人共计出售微信号6个(共3867个联系人),非法获利13974.33元。同时,使用父母、朋友张某以及被告人李某本人的身份证件到东丰镇内电信、联通营业厅办理手机卡33张后出售,非法获利2800元人民币。其中出售的部分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电信诈骗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通迅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丰县法院经公开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范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上缴国库。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239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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