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亳州男子孙某某因感情纠纷先将被害人约出来,再驾驶车辆撞击对方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感情纠纷将被害人刘某某约至古井镇吕楼新村广场西侧,后孙某某驾车撞击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造成两车前引擎盖、前保险杠等部位不同程度损毁。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的轿车受损价值为15165元。被告人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