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一名被告人
取保候审期间
“玩失踪”
被法院决定逮捕到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因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且检察机关给予其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宜昌市西陵法院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开庭“玩失踪”
西陵法院通知被告人王某到庭应诉当日,王某无故未到庭,其手机一直无人接听。经书记员多次联系,直至当日中午才与王某取得联系。
经查,王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也存在传讯不及时到案的情况。王某明知开庭时间,在未向执行机关报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去往外省、不按时到庭应诉,后经西陵法院要求其开庭日下午到场,仍以自己需处理私事为由,表示要延期开庭。
法院审理认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王某经传讯未及时到庭,并明确拒绝按期到庭;在未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报备、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曾数次传讯不到案、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违反了法院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同意变更量刑建议,对其不适用缓刑。
经审理,西陵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