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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永清:用心体谅当事人疾苦,始终保持中立!

发布时间:2021-08-28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人物介绍


  俞永清,1976年12月27日出生,2012年从部队转业进行法院工作近10年,现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五组员额法官,先后多次被娄底中院评为“先进个人”、“办案能手”、“劳动竞赛能手”、“突出贡献奖”,荣立三等功三次,荣获娄底市“全市宣传思想工作先进个人”、“最美退役军人提名奖”、“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先进个人”。

  

  

  2012年从部队退役回到娄底,怀着对审判事业的无限崇尚,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自学通过司法考试,以娄底市当年军转干部考核第一名的成绩,作为第一个选岗的他,毅然选择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骨子里始终透着军人那种勇往直前的韧劲和拼劲的他,一次次敲响正义的法槌,一次次在情理法的平衡中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致力于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时间考验的铁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勤学苦练实现华丽转身


  

  

  从一名隔行如隔山的军转干部,到一名办案能手,俞永清出色的职业转换得益于自身的勤学苦研。没有办案经验,转业到法院后,熟悉他的人都知道,他总是与书本为伴,一有空就拿着专业书看,笔记记了一本又一本,资料上标记得密密麻麻。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他总是第一时间学习研究,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对审判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虚心向同事和资深法官请教,同时,他将已通过的会计、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知识运用到日常办案中,很快从外行变为内行,年均办理案件140余件。他善于学习运用新技术,熟练操作网上办案系统,创造性地将起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离婚纠纷等裁判文书说理模板嵌入文书智能编写系统,利用读书软件将文书转换成语音进行较对,其经验作法得到推广。他还善于立足审判实践进行理性思考,起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裁判指引》《关于全市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规程》等,已印发全市两级法院参照执行;撰写的李某某诉中石油某分公司合同纠纷案因说理透彻、裁判精当,入选中国司法案例网案例库;撰写的《关某某诉湖南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湖南高院二等奖。

  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积累了较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实现了军官到法官的华丽转身。

  

  

  


  群众疾苦离不开他的为民情怀


  

  

  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群体性案件,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审理该类案件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不能仅坐堂审案,而是要深入百姓中间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案件现场的真实情况。他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

  新化县维山乡系典型的山区,附近没有大的河流,水资源严重匮乏,且分布不均。维山乡镇府为解决当地村民的饮用水困难问题,在当地建起了一个自来水厂。部分村民以水厂的取水侵害其对水资源的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已建水厂,并请求赔偿相关损失。因该水厂涉及三个取水点,管网遍布15个村组,涉及人口1万余人,一审判决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后,群众情绪激烈,矛盾一触即发。

  案件上诉至娄底中院后,俞永清在审理过程中敏感的意识到,该案稍有不慎极易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详细了解案情,他带领书记员驱车前往新化县维山乡,并邀请当地乡镇府工作人员、辖区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进行实地勘查,从水厂至取水点翻山越岭徒步二十余公里,边仔细察看沿途水的流量、历史流向,边深入引水渠周边村民家中与村民促膝交谈,耐心听取村民对修建水厂的意见及建议,并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详细记录,随行的乡镇府工作人员对水源地上游村民反映的正常饮水及下游村民反映的农田灌溉的顾虑和担心,亦一一进行解答。对群众担心和反映的问题积极向当地政府反馈,当地政府对此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不损害水源地先前受益群众的利益,合理使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作用,如为保障水厂供水造成水源灌溉的农田干旱减产失收,由当地政府承诺担保水厂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农田损失;争取资金和项目,努力解决当地村民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等,并在取水地立碑为证。

  二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你们真是我们百姓的好法官,让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当地村民高兴的说。当地乡镇干部也激动的说“感谢你们为我们解决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定纷止争离不开他的使命担当


  

  

  他总是说:民事案件调解的关键,是在明察秋毫之后,用心体谅当事人的疾苦,始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在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感受到法官为他们解决矛盾的诚意,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2019年12月谭某某与汤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谭某某将位于双峰县经开区的自建厂房租赁给汤某用于开关、配电器设备的生产经营,双方约定月租金29520元,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签订后汤某向谭某某预付租金15万元。2020年8月29日,汤某因故不想再租赁谭某某的厂房,在搬离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时,遭到谭某某的阻拦,汤某为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事后,汤某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谭某某向其返还已支付的15万元租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汤某实际占用厂房期间的租金超过了汤某已支付的15万元租金,故判决未支持汤某请求返还15万元租金的诉讼请求。汤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双方在庭审中对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争执很大,对立情绪异常激烈,且双方均表示对履行合同各自遭受的损失还将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作为该案承办法官,俞永清经分析后认为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愿,只是对合同履行造成双方的损失及租金争议较大,具有调解的基础,在赴双峰县现地察看厂房的交付使用情况,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说话,采取背靠背,面对面耐心细致的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就涉案厂房交付的时间问题,向谭某某释明应以最终具备双方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更为公平合理,且合同签订时当时办公楼还未修建,以及在合同履行之初,因新冠疫情影响了汤某的正常开工,同时汤某的资金链受到影响,导致涉案厂房交付后,汤某自始未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谭某某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同时,引导谭某某应站在维护社会营商环境的角度以开放包容的心态与外地企业和谐相处,谭某某对法官的意见表示接受。

  在与汤某沟通时,向其说明谭某某为履行合同对厂房地面进行了硬化,加宽了路面,安装了行车三台,投入资金20余万元,且汤某实际占用了涉案厂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双方对本案事实基本认可的情况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使双方对立情绪得到明显缓和,于是趁热打铁,最终使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双方自愿解除涉案租赁合同,谭某某退还汤某租金45000元,对本案租赁合同纠纷双方不再向对方另行主张其他权利,合同解除后,谭某某又将涉案厂房予以出租,达到及时止损、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公平正义是他追求的终极目标


  

  他在与法官助理交流说:“要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坚持公平公正,在裁判文书中不回避矛盾,回应当事人的所有诉求,坚持把情理法讲透,让当事人看得明白,以法理服人,当事人才能胜败皆服”。

  2019年,王某某的姐姐为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长期意外至尊险一份。2020年6月30日,王某某因高空坠落身亡。事发后,王某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发生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为由,终止保险合同,退还部分保险费,拒绝支付保险金。王某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因考虑案情重大复杂,对王某某死亡的原因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的问题,双方对此争议极大,王某某的父母主张系意外坠亡,保险公司辩称不排除自杀。俞永清作为该案二审的承办法官,对全案证据进行疏理,综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家属告知确认书》排除他杀,王某某生前无精神病史或患有其他重大疾病史,亦没有与他人产生过纠纷, 结合王某某的父母提供的王某某生前与亲友的聊天记录,王某某亦不存在自杀动机,王某某坠楼身亡符合涉案保险条款中释义,系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的客观事件,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其提供的《调查报告》的结论仅为意外高坠可能性小,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认定王某某坠楼身亡为意外事故,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并对上述事实及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一一述明,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从戎马生涯到耕耘审判一线已经近十年,赤胆忠心已经深深融入了俞永清的血脉,成为他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谈起今后工作,俞永清说:“我会一如既往地加倍工作,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培养,让公正的天平永不倾斜。”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308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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