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法律规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但成年男女,都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人生观、价值观,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若罔顾道德人伦,终将自食恶果。8月17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某、李某英等人诉被告蒋某、李某娟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蒋某承担杨某某之女杨某苏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20%的责任,共计24.95万元。
2018年3月,离婚后的杨某苏在一次搭乘车辆的过程中认识了蒋某,在明知蒋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还经常带蒋某到自己的房屋居住,蒋某亦偶尔到杨某苏娘家吃饭、玩耍等。2019年10月,这段婚外情被蒋某的妻子李某娟发现后,杨某苏与蒋某并没有及时中断这段关系,仍然保持来往。直至2021年初,杨某苏与蒋某之间时常产生矛盾,在此期间,李某娟亦多次与杨某苏进行谈判,要求其与蒋某分手。
2021年5月的一个傍晚,杨某苏在去蒋某租住房附近时遇上一起出门的蒋某与李某娟,三人发生争执,杨某苏质问蒋某到底选择谁,蒋某明确表示要和杨某苏分手,导致杨某苏情绪激动,直接冲到公路上躺下,幸好过路车辆及时刹车才避免车祸发生。杨某苏又爬起来直接往公路对面的扶夷江码头走,蒋某和李某娟见状跟了过去。杨某苏在码头边缘再次询问蒋某如何处理与她的关系,蒋某态度坚决说分手,杨某苏便往河里走,走了四、五步后,由于河水较急,杨某苏被水冲走,蒋某下河施救,最终杨某苏溺水身亡,蒋某被救。
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苏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蒋某有配偶而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尤其是在与蒋某及李某娟之间出现矛盾后,没有理性地去处理这段婚外情,而是选择以跳河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蒋某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公然与杨某苏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并长期公开同居,对此应予以谴责。虽然杨某苏的死亡与分手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但蒋某在杨某苏明显表现出自杀倾向时,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劝阻,致杨某苏情绪失控,在杨某苏走向河里时,亦没有及时施救,存在一定过错,对杨某苏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李某娟系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对杨某苏的死亡承担责任。
新宁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