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