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河南省平舆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7月中旬,在承包岳阳市临港新区松杨湖街道某工地C、D栋的防水项目工作(包工不包料)时,利用湖南某防水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临时给其配备的面包车,夜晚乘人不备,秘密盗走了该公司采购的聚氨酯防水涂料22组,其中18组涂料被其贩卖,非法获利2300元、另外4组涂料因损坏被其扔掉。经云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聚氨酯防水涂料价值人民币6534元。2021年4月27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暂扣被告人王某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进罪行。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