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停水停电催债引起的商户与物业公司纠纷案。法院认定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判令双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唐某租用某物业公司的商铺用于经营并签订协议,依约交纳了部分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其余费用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陆续采取停水停电、上锁的方式向唐某进行催收,造成唐某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物业公司则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唐某支付拖欠的费用。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擅自采取停水停电、上锁催讨租金、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影响了唐某的正常经营活动。因合同尚未解除,某物业公司以停水停电、上锁干扰经营,没有尽到提供适租义务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唐某亦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导致违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依法催讨债务。如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以非法手段催讨债务致损的,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