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多次入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1年3月4日、9日、2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赵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分别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多次入户盗窃作案,盗窃黄金首饰、银首饰、现金,总计涉案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使用技术手段盗窃,流窜作案,且有些被盗物品未能定价,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