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9月2日,在霍邱县法院执行法官的劝导和监督下,被执行人闻某主动履行了4000元房屋租金款,并将自己的物品从租赁房屋内搬离。
丁某、闻某系房东与房客关系,2019年2月12日,丁某、闻某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一年。闻某支付一年房租后,超期使用近一年时间,分文未付,也不搬离。经霍邱法院审理后,双方自愿解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闻某支付丁某房屋租金4000元,并于三日内搬离租赁房屋、清光租赁房屋内所有物品,将房屋卫生打扫干净。
执行法官在接手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闻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闻某履行义务。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多次与闻某进行沟通,宣讲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和拒不交出房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向其释法明理。经过反复劝导后,闻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尽快将事情解决。
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闻某将自己的物品从丁某的房屋内搬离,并将拖欠丁某的4000元租金一次性付清。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