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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法院: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9-10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城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致其近亲属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3月2日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号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其妻沈某某,从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某村出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田乡双岔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倒地,致沈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某料理了沈某某的丧事,被害人家属对此表示谅解。检察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秦某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案件焦点

  本案系交通肇事致自己近亲属死亡的非典型性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既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也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平时感情较好,对家人的离世亦饱受悲痛。自己不仅要料理了家人的后事,还要承担事后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此类案件本身系过失犯罪,若仅因为操作不当而予以严厉的刑事打击,与当今刑事司法理念相悖。但若不分实际情况一概不处理,又将置社会公共安全于危险境地,故此类案件的关键便在于如何妥善处理肇事者与被害人特殊关系带来的情与法的碰撞和平衡,既能让肇事者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社会公众遵守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又能让失去近亲属的被告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以上是人民法院必须综合考虑的问题。

  

  

  法官审理认为

  本案的判处对社会行为有较大的示范引领作用,城口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经合议庭充分讨论,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不能脱离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发生地的社会情况。综合考虑城口县辖区三轮车违规违法超载、载客、超速等较普遍的实际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决定对秦某某给予刑事处罚。同时,考虑到秦某某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秦某某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尚有三个子女及老人需要抚养、赡养,且具有自首情节,亦自愿认罪认罚,在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后,将刑期调整为拘役六个月,并决定宣告缓刑。

  

  宣判后,秦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48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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