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王某在医院治疗,出院后在一河道内溺亡,王某的家属能否向医院进行索赔?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17日晚,王某不慎摔倒,拨打120求救,随后被送往某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脊髓损伤并不完全瘫;胸椎黄韧带骨化并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住院当天,王某就签字要求出院并支付医疗费用1300余元,6月18日9时,王某在朋友陪同下离开医院。次日6时,王某被发现在一河道内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王某符合溺亡特征。另经调查发现,王某生前向朋友发微信留下自杀遗言。
王某的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70万余元。法庭上,王某的家属诉称,因被告未尽到管理、监护责任,导致王某不幸意外溺水亡故。
被告某骨科医院辩称,王某因外伤于6月18日零时入住医院,同日患者要求出院,在医院出院医患沟通资料上显示“要求出院”,王某本人签字确认。6月18日9时,王某由朋友陪护坐轮椅乘电梯离开医院。由此可知,王某在朋友陪护下于6月18日9时离开医院后,和医院之间已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后发生的事情与院方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伤到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其在住院期间要求出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被告某骨科医院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