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保障。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将善意文明理念贯穿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在及时兑现服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有利于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促成各方执行当事人双赢共赢,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此,省法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通篇注重把握五项原则、处理好四种关系。
“五项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
“四种关系”
处理好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减少对被执行人影响的关系;
处理好严格规范公正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关系;
处理好依法打击惩处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与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良好氛围的关系;
处理好积极救治尚有生存价值的企业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的关系。
工作指引针对全省法院当前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从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规范执行行为、着力提升执行效率、规范适用惩戒措施、不断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执行工作监管、严格落实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加强组织保障等八个方面,通过34项具体措施全面加强对执行权的制约监督,确保执行权既严格规范行行使,又公正高效运行。比如,明确规定了在办理强制执行案件时,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执行标的与查封财产价值,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需要拍卖、变卖的,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优先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需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的,应当督促评估机制在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申请延长期限的,依法从严审查。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执行财产的4种具体情形。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灵活采取执行措施的5种具体情形,以避免被执行财产权益或价值贬损。明确规定了无争议执行案款尤其是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应于到账后5日内发放,至迟应在30日内完成。明确规定了符合有关撤销或屏蔽失信信息法定情形的,应当立即撤销或屏蔽;无法立即撤销或屏蔽的,最迟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尤其是在“规范适用惩戒措施”部分,明确要求审慎采取惩戒措施,规定了4种不得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情形。同时,创设性地规定了惩戒措施宽限期制度,明确规定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具有系受自然灾害或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被执行人享有其他正在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宽限期,以及其他应予宽限期等具体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给予1至3个月的宽限期。
省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作指引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与现实指导作用,切实将工作指导的各项措施与要求落实到执行实践中,以更加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