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8月18日,鹤城区人民法院运用云上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二被告人陈某、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蒋某二人系夫妻,均为90后,在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二人先后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下载“心悦”手机软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以“刷单”方式反复进行收款转账操作,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取转账金额提成。“刷单”期间,被告人陈某支付结算总金额250余万,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蒋某支付结算总金额185余万,获取违法所得7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陈某、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