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下午,西城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普法直通车停靠玉桃园社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高中营应街道社区需求开展了《老旧小区想加装电梯,民法典如何规定》的精准普法讲座,讲座全程通过院官方微博和央视频直播。本次活动也是京法巡回讲堂系列活动之一。
在前期走访调研中,玉桃园社区反映小区马上要加装电梯,但居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和认知,意见难以统一,加装电梯工作陷入困境,亟需法官普法。群众有需要,法官就来到。
首先,就玉桃园社区居民关注的楼栋加装电梯问题,高中营法官梳理了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其中就民法典相应条文的变动向居民进行了重点讲解。
对于加装电梯等涉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最少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即可,改变了原来《物权法》规定的“双三分之二”情形,降低了加装电梯的阻力。同时,高中营法官指出鉴于低层业主因加装电梯所可能承受的采光、通风、房屋价值等不利影响,建议加装电梯应考虑少数低层业主的利益,在小区停车等其他方面给予一定优先权,争取小区居民互惠互利、和谐共处。
其次,就《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高中营法官以业主的权利义务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几大亮点: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明确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自治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各自职责;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创新提出在业主大会确有困难难以成立情形下组建具备过渡职能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明确了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明确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将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即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有拆改承重结构、私搭乱建等房屋使用禁止性行为设定为委员参选的硬性条件;规定了业主大会可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每半年应当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费、停车费情况。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通过讲解居民了解到业委会经业务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策,代表业主的权益与物业企业进行沟通,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委会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的职责。居民纷纷表示联系实际透彻了解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高中营法官就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如物业费催缴方式、物业费承担主体、物业费标准、酌减物业费的情形及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等问题,与在场社区居民进行了交流,并针对社区居民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