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东辽县人民法院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方案》内容,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深入挖掘司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将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举措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群策群力,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
关注企业经营状况 适当减、免、缓交诉讼费
对于资金周转有困难的企业,东辽法院酌情考虑缓交诉讼费,以维系企业的正常运转,民营企业在东辽法院的帮助下积极主张权利,早日实现自己的利益,弥补自己的损失,推进企业的蓬勃发展。
某企业是渭津法庭辖区的重点企业。因从另一公司购买的机器存在质量问题而诉至东辽法院。购买的机器为该企业主要生产工具,机器大批故障致使企业无法正常产出,生产效益明显下降,营业额大幅减少,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渭津法庭结合企业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应企业申请,同意企业减、免、缓交诉讼费,减少大额的诉讼费开支为该企业留下了喘息的机会,使得该企业不至于捉襟见肘。在案件受理后,渭津法庭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审结案件,保证企业效益尽早得到实现,有效地减少了企业的损失,使得企业快速恢复正常运转,为推动企业发展提供了司法支持。
灵活运用审判方式 快速解纷涉企案件
疫情蔓延,导致很多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会产生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导致资金链断裂等严重后果。
某企业是经营电缆的重点企业,因财务纠纷起诉至法院。因当事人在外地,疫情严重,无法按时出庭。为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利益尽早实现,东辽法院采用互联网开庭的方式,推动案件及时审结,使企业能够尽快实施进一步发展计划,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有效地挽回了企业的损失,维护企业平稳发展。
积极采取调解方式 维护企业合作关系
东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注重公平与正义,而且多方面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有些当事人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可能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双方间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对此,东辽法院注重维系彼此间的合作关系,积极采用调解方式,推动企业合作共赢。
某企业与外地一家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因另一方迟迟未给付货款,双方产生了纠纷。东辽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仔细分析各种利弊关系。在东辽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货款,原告也同意给被告一定的宽限期。双方重归于好,并开始了新一轮的合作。
东辽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结合辖区经济实际,综合考量企业经营发展状况,采取不同的措施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发挥司法职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为维护企业平稳发展、吸引投资注入、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