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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间不悔改 再次醉驾被严惩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9月18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对被告人李某顺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查明,2020年 11月 30日,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燕官公路检查时,被告人李某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6mg/100ml。被告人李某顺到案后,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化隆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5月19日,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被查,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7.2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 mg/100ml,应从重处罚;其醉驾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虽自愿认罪认罚,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化隆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一批危险驾驶案件,从严、从快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以案释法,促进提升驾驶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安全意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为维护化隆县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广大驾驶员在走亲访友、推杯换盏的同时,一定要管好自己、拒绝酒驾,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796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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