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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规范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9-29 来源: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8日经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依照《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后,请广大养犬人或单位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养犬人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二、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三、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

  (二)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 影响公共卫生环境;

  (五) 虐待、遗弃犬只;

  (六) 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七) 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域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行为;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

  (二)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三)为犬只束大链(绳),大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导盲犬除外;

  (六)携犬乘坐电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有效防护措施;

  (七)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从严处理。

  六、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或者聚众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拉萨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zang.gov.cn/xwzx_3233/gsgg_205/202109/t20210927_263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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