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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赔偿后向车主追偿,临湘法院予以支持

发布时间:2021-09-29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一些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并不都是这样的。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舒某醉酒驾车致人受伤,保险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向舒某追偿,法院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追偿12万元的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29日晚,舒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与前方余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临湘市交警大队认定舒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余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34天。经鉴定,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八级伤残。舒某的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0年11月,因保险理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余某将舒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临湘法院,请求依法处理。2020年底,临湘法院综合各项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余某12万元,舒某扣除已赔偿的,赔偿14余万元。

  2021年1月,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向余某转款12万元,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3月,保险公司将舒某诉至法院,要求舒某支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2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保险公司基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了第三人相关损失,取得了向被告舒某追偿的权利,被告对原告已实际赔付的数额应承担给付义务。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返还代其支付的赔偿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一种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主要目的是分散风险、快速赔偿、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有严重过错,如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926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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