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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对谢某弟维护土地权益不被子女非法侵占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1-09-29 来源: 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受援人谢某弟女士年近80岁高龄,其与丈夫陈某旺(男,1930年10月28日出生,已于2016年3月19日去世)共育有四个女儿,分别是陈某琼、陈某兰、陈某安、陈某娣,其中大女儿陈某琼与女婿周某武于1990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因谢某弟夫妇未生育男丁,周某武便入赘到谢某弟家中生活并改名为陈某伦。1996年,谢某弟一家分得一块面积为9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因配偶陈某旺为户主,故将土地登记在陈某旺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集建(96)字第1900300****号”(下称“第1900300****号土地”),后谢某弟夫妇与几个女儿一起在该土地上兴建了一栋五层高的楼房。

  2016年3月19日陈某旺去世后,大女儿配偶陈某伦便将自己的名字改回原来的名字周某武,并与大女儿陈某琼一起多次要求谢某弟配合将第1900300****号土地及地上建筑过户到他们夫妇名下,其他三个女儿和女婿得知后表示强烈反对。基于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与影响自己后续养老问题等因素考虑,谢某弟没有同意陈某琼夫妇的要求。陈某琼、周某武见沟通无果,便于 2019 年1月20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其持有房屋修建工程款等有关费用单据的优势,将谢某弟及其三个女儿列为被告,要求确认第190030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为陈某琼、周某武夫妇所有。

  因谢某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收入,且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无奈之下,谢某弟于2019年3月1日到东莞市茶山法律援助办事处求助,请求指派律师协助其应诉,依法维护其权益。东莞市茶山法律援助办事处于2019年3月1日受理了谢某弟的法律援助申请,仔细审查了相关资料后,于2019年3月5日上报广东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批流程,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19年3月5日指派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袁浩权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本案是典型的子女争夺土地与地上房屋权属纠纷的案件。关于家庭成员之间内部矛盾能否妥善解决,需要了解周某武入赘受援人谢某弟家庭的前因后果、第1900300****号土地取得的来龙去脉,地上建筑物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谢某弟夫妇有无作出赠与土地的意思表示等等,涉及的问题较多。而承办律师直接从卷宗材料能够了解到的信息非常有限,无法了解谢某弟女士的生活情况,加上谢某弟女士年纪较大,无法一次性完整地表达自己的答辩观点,甚至较为抗拒回忆与大女儿夫妇的生活过往,而且第1900300****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现状也需要现场核查,为此,承办律师决定采取现场走访、实地调查、积极主动而又详实记录案情与证据材料的方式开展工作。

  随着工作开展,承办律师渐渐理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及矛盾成因。承办律师了解了本案的重要情况如下:虽然陈某琼、周某武夫妇持有房屋修建工程款等有关费用单据,但案涉土地及房屋并未进行过分家析产,土地至今仍登记在谢某弟已故配偶陈某旺名下,地上建筑则暂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屋主陈某旺已经去世,但案涉土地及房屋并未进行分家析产,权属人依然登记为陈某旺,陈某琼、周某武夫妇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旺生前曾同意将案涉土地及房屋交由他们使用和处分。根据“房地一体”和“房随地走”的原则,陈某琼、周某武夫妇应不享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和建筑物之所有权。

  农村基层注重和谐,承办律师在开展调查工作中注意到下周塘村民小组领导与双方的关系也不错,承办律师经茶山司法分局局长、上元村党工委书记的指导与牵线,迅速约谈村组相关负责调解人员居中参与调解。希望通过相关法制宣传和家庭道德融合宣讲共同化解争议,但事与愿违,虽经各方的斡旋,周某武夫妇始终不为所动。

  随后,承办律师结合受援人谢某弟的观点起草了民事答辩状,确定了主要答辩观点从权属来源、房屋建设以及周某武意图侵占家庭及集体财产等方面进行论述。

  2019年3月10日,承办律师在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答辩资料的同时,仍申请了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希望借助法院的调解促成谢某弟等人与陈某琼、周某武夫妇和平、和谐解决纠纷,缓和矛盾,修复亲情,尽量避免一家人法庭上争斗的尴尬局面。

  随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虽然主持了多次调解,但在法院主持的多次调解中,陈某琼、周某武夫妇均态度强硬,坚决要求确认其为案涉土地及房屋的唯一权属人,反过来指责谢某弟等人的不是,导致调解始终无法促成。

  2019年3月20日,本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茶山法庭开庭审理,包括受援人谢某弟在内的诉争各方均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中,陈某琼、周某武夫妇强调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陈某旺与谢某弟系夫妻关系,陈某旺于1996年取得“第1900300****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6平方米。因陈某旺与谢某弟所生的四个孩子均为女孩,周某武与陈某琼结婚时便入赘到陈某旺家,故陈某旺将该土地使用权赠送给陈某琼及周某武。2005年,陈某琼与周某武出资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五层高的房屋,并一直用于出租。因“第1900300****号”的土地使用权已由陈某旺赠送给陈某琼及周某武,陈某琼及周某武享有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五层房屋系陈某琼及周某武出资建造的,房屋所有权亦属陈某琼及周某武。

  针对陈某琼、周某武夫妇的起诉理由,受援人谢某弟及承办律师的答辩要点如下:

  一、陈某琼及周某武的起诉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房屋至今仍登记在陈某旺名下,即使陈某旺已经身故,该房屋的土地产权应当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该分割也应考虑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各自二分之一的先行处理,再由妻子一方及各女儿继承陈某旺的二分之一产权。

  二、对于周某武主张其原名为周某武并改名为陈某伦的问题,这是入赘时为了骗取陈家信任而使用的伎俩,从陈某旺去世后其马上改回原名的举动可以看出周某武的欺骗行为,实质意图是霸占谢某弟及其子女的土地权利。贪欲泯灭亲情,无底线的贪欲遮蔽人性的光辉。原本是其他亲属的财产,周某武夫妇也自恃自己财雄势大,企图通过法律手段驱赶年事已高之丧夫岳母,而被驱赶者在当地无其他居所。无论其采用的手段如何高明,措辞如何表述,不能改变的还是土地的使用权权属。既已确认本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有关流转之事实,又不能证实本土地之权属登记人为周某武夫妇中的任意一人,何以自圆其说。回归地上所建之五层房屋,即使是由众人所合建,各人所占之份额也应析产出各人的份额,而不是周某武夫妇能主张的所有权。

  谢某弟其他三名女儿的答辩意见:案涉土地和房屋都是属于谢某弟的,因陈某旺和谢某弟均未对该财产进行处分,作为继承人的四个女儿可能也享有相应的分配权利。

  庭审调查完毕及多次调解无果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方面,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陈某旺名下,而地上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由此可初步表明陈某旺为土地的使用权人;同时,陈某琼及周某武未提供证据证实陈某旺向其赠与案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另一方面,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不可分,因本案房产的权属未登记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已登记,应适用“房随地走”的处理,故不管地上房产是否陈某琼、周某武出资兴建,其主张房产的所有权依据不足。因此,本院对陈某琼、周某武诉请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属其所有不予支持。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 日依法作出(2019)粤197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琼、周某武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某琼、周某武负担。

  陈某琼、周某武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粤19民终10146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琼、周某武夫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至此,涉案土地及房屋权益仍为谢某弟一家享有。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子女争夺土地与地上房屋权属纠纷的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的权属。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屋主陈某旺已经去世,但案涉土地及房屋并未进行分家析产,权属人依然登记为陈某旺。陈某琼、周某武夫妇持有房屋修建工程款等有关费用单据,不能证明陈某旺生前曾同意将案涉土地及房屋交由他们使用和处分,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房地一体”和“房随地走”的原则,陈某琼、周某武夫妇不享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和建筑物之所有权。本案依法保护了老年受援人谢某弟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fyal/content/post_3555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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