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对宁河交警支队日常扣留且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和停放在道路上长期无人认领、使用、维护的无主车辆,共计158辆进行公告(见附件)。请车辆当事人、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持有关凭证或手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沿河路增1号)进行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电话:022-69560971
联系人:刘警官、周警官
特此公告
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