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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园林雕塑的质量评判标准

发布时间:2021-10-16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某园林公司与某景观雕塑公司签订《塑石假山制作劳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由某园林公司承包点赞拇指雕塑和假山修建;点赞拇指雕塑包干价65000元,假山按固定单价计算,最终工程量按面积进行结算,工程款只包含人工费;点赞大拇指高度9.9米;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经某景观雕塑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某园林公司公司须严格按照某景观雕塑公司提供的图纸及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某景观雕塑公司向某园林公司提供了点赞拇指雕塑的效果图和一张简易的施工图纸,图纸中标注了雕塑各部位的尺寸以及施工说明。之后,某园林公司对点赞拇指和假山进行施工。 2020年12月,双方对假山工程量进行了收方。

  2021年1月,某景观雕塑公司认为某园林公司施工的点赞拇指雕塑存在造型和结构问题,与设计效果图不符,于是要求某园林公司进行整改。某园林公司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后拍摄的现场照片交给某景观雕塑公司确认。某景观雕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在照片上加盖公章并签署“已整改”。此后,因某景观雕塑公司未足额支付进度款,某园林公司离开施工现场,未再进行施工。某景观公司遂聘请了某专业雕塑人员现场指导整改工作,该专业人员凭借某景观雕塑公司提供的效果图以及其自身从事雕塑工作多年的经验和审美观进行现场指导直至整改完成。该专业雕塑人员作为某景观雕塑公司的证人出庭证实,仅仅根据标注尺寸的施工图纸无法做出达到理想效果的雕塑,而需要由雕塑功底的人才能做出满足效果的雕塑作品。

  后某园林公司因未收到工程款而起诉要求某景观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某景观雕塑公司辩称某园林公司施工的点赞拇指雕塑存在造型、结构等质量问题,故不同意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反诉要求某园林公司减少工程价款并赔偿整改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园林公司的本诉请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条件已满足,某景观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某景观雕塑公司的反诉请求,因雕塑工程不同于需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载明的尺寸、结构施工的普通建筑物、构筑物,而是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一种造型艺术作品,其制作效果与制作主体对雕塑本身的认知以及艺术审美乃至手艺、经验等息息相关,因此雕塑制作主体不同,制作出的雕塑作品所展现的效果亦不同。案涉点赞拇指雕塑是根据人的点赞手势设计,即握拳并竖起大拇指的点赞手势。这属于一种具象雕塑,即一种模仿自然界的实物,同时结合一些主观的想法艺术化的雕塑形式。从双方举示的效果图与现场图片对比来看,某园林公司制作的点赞拇指雕塑与效果图虽不能说完全吻合,但普通人从肉眼上并不能看出明显的区别。某景观雕塑公司诉称某园林公司施工的点赞拇指雕塑造型、结构与效果图不一致属于主观判断,证人所述的整改也是根据其个人经验和审美观进行,不能因此认定某园林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即便某园林公司制作的雕塑达不到效果图展现出来的理想效果,某园林公司也是根据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且按照某景观雕塑公司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故某景观雕塑公司不能因主观审美判断而认定某园林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对某景观雕塑公司的反诉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园林公司施工的点赞拇指雕塑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此可见,建筑法中规定的建筑物是供人们生活、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和从事生产的建筑,在科学规律的支配下,兼顾物质功能性与审美功能性,但着重强调功能性、实用性和耐久性。由于建筑物、构筑物关乎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建筑物,有一套完整的国家标准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从地基与基础、主体机构、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等几个方面规定了系统的质量评判标准。

  雕塑是指为观赏、美化城市或用于纪念意义而雕刻塑造的具有一定寓意、象征或象形的观赏物、纪念物,属于造型艺术的一种。雕塑艺术是一种精神产品的具象化,借以反映社会生活以及表达艺术家的审美感受、审美理想的艺术形式,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雕塑按其制作的目的和用途一般可分为架上雕塑、纪念碑雕塑、建筑园林雕塑和室内装饰雕塑等。其中,建筑园林雕塑指布局于建筑旁或园林中,以美化周围环境和建筑空间为目的的一类雕塑,其制作材料多样,钢、铜、石、木皆可。架上雕塑和室内装饰雕塑等摆放于室内的小型雕塑,仅凭雕塑家之力即可完成。因雕塑家本身是具备雕塑功底和艺术鉴赏能力之人,故对于这类小型雕塑的验收,更看重其艺术品质。

  本案所涉的点赞拇指雕塑位于某景区内的室外公共场所,高度达9.9米,是该景区园林绿化工程中的一部分,属于较大型的建筑园林雕塑。这样的大型雕塑不同于完全出自雕塑家之手的小型装饰雕塑,其制作工艺包括内部的钢筋框架焊接以及外部抹灰,使用到的材料囊括了钢材、石材、水泥砂浆等。制作如此大型的雕塑,势必要借助泥工、焊工等建筑工人之力。对于此类雕塑的质量验收,笔者认为仍然应当参照建筑物的质量评价标准来评判其质量是否合格。美学标准关系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而与质量无关。

  普通的建筑工人并不具备专业的雕塑功底,更谈不上美学知识,严格按图施工才是他们的第一职业准则。但在艺术领域,单纯的按图施工并不一定做出令人满意的作品。而对于雕塑工程发包人而言,其合同目的是要获得一个具备艺术品质以达到美化效果的雕塑作品。两者之间如何平衡?正如本案中,某景观雕塑公司在后期整改施工中聘请了专业的雕塑人员现场指导,最终做出了达到预期效果的雕塑,实现了合同目的。笔者认为,若某景观雕塑公司在某园林公司施工伊始便聘请专业的雕塑人员或者雕塑的设计人现场指导,而某园林公司未能按照现场指导要求施工导致雕塑出现结构、造型等问题,某景观雕塑公司据此主张违约责任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884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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