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承担少分的法律责任。
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 年8月11日,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梁某通过其银行储蓄账户向被告张某转账 13余万元。原告刘某认为,在其与被告梁某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梁某与被告张某恶意串通,擅自将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导致不能正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该13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梁某就该部分财产承担不分或者少分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梁某向被告张某转账的133000 元属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由原告刘某分得60%,由被告梁某分得40%。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释法:本案系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梁某虽抗辩称双方诉争的款项系其个人财产,但并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能说明将该款项转移给另一被告张某的原因,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该笔存款转移到被告张某名下,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对此,法律必须给予否定性评价,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基于此,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夫妻双方是否能够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处理,既事关对彼此财产权利的尊重,也事关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当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时,构成对配偶财产权利的侵犯,当然要受到规制和惩戒,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有过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