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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限量30台”的汽车实际却卖出近百台法院:收藏价值非该消费者购买汽车的唯一或主要目的,不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21-10-16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以“限量发售”为名,某世界知名汽车品牌在周年庆之际推出特别版车型,可随着车友群中的人数持续增加,车主们发现该款车型车辆数远远超过了广告中所说的“仅限30台”……近日,车主陈某以虚假宣传、欺诈为由将该汽车公司告上法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汽车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五万元。

  2015年,陈某在某世界知名汽车品牌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价格为470 100元的“限量版”汽车,该款汽车以“在中国市场仅限30台”、“极具收藏价值”、“豪华典藏版车型”等广告词作为营销文案,通过官网、官方微博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陈某购入车辆后,在参加车主论坛、车主见面会时却发现车友微信群中的人数远远超过了30人。2017年11月,陈某等车主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调查证明:2015且3月至5月间,该汽车公司经海关进口上述车型共计100台,实际售出98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汽车公司发布的“中国仅限30台”等内容为虚假广告,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00 000元。

  

  裁判经过

  陈某认为,该汽车公司在明知涉诉车型在中国销售不止30台的情况下,故意发布虚假广告,广泛宣传车型的限量特征,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最终导致其因稀缺而收藏购车的目的落空,该汽车公司销售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欺诈和违约,要求撤销与该汽车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471 000元,并要求汽车公司赔偿471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并非专业汽车收藏者,其购买汽车的目的首先是使用,收藏价值并不能认为系原告购买涉案汽车的唯一或主要目的。陈某并未充分证明其因该汽车公司的虚假宣传引导而陷入错误的购车意思,因而该汽车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但该汽车公司的虚假宣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消费知情权,减损了原告可以预期的财产增值利益,应当承担与之行为相适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综合行为后果及过错大小,法院判决应由该汽车公司向原告赔偿50 000元。

  

  法官说法

  从立法体例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虚假广告与欺诈的法律后果分别规定于不同法条,说明虚假广告并不等同于欺诈。本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告的虚假广告行为作出了处罚,但不能证明被告行为构成欺诈。

  其次,欺诈的构成要件中包括: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此一要件要求两重因果关系:一是欺诈行为与错误认知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错误认知和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两重因果,缺一不可。若欺诈行为并未引起错误认知,自然不能成为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原因;即便欺诈行为引起错误认知,但该错误认识并不对意思表示的作出构成决定性影响,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缺乏关联,也不足以影响其效力。

  原告陈某并未充分证明其因被告的虚假宣传引导而陷入错误的购车意思,被告的虚假广告与原告购车行为之间,缺乏完整、清晰的因果联系,因此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63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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