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池州市两级法院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置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局中谋划,全力推进“道交一体化”平台建设,开展巡回审判,强化与基层组织协作,推动矛盾纠纷多渠道化解。今年以来,全市法院诉前调解案件5102件,调解成功率达60.1%。诉前调解的高效、便民、低成本,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
解纷平台方便快捷。
汤某驾驶大型客车左转弯掉头驶往停车场过程中,因疏于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撞倒停车场内行人胡某,致胡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汤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受害者家属诉至池州市贵池区法院。
贵池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查发现,此案事故责任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意愿,便通过诉前调解平台将该案委派至池州市仲裁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裁中心直属工作站进行调解。调裁中心及时安排一名专业知识扎实、具有30多年交警工作经验的退休公安民警担任调解员,仅用7天就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除给付医疗费外,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另行赔偿受害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40万余元。协议签订当日,汤某还当场自愿支付3万元给受害者家属作为额外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道交一体化”平台)启用以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与公安部门对接,要求全市法院加强“道交一体化”建设。2018年初,贵池区法院在池州市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同时加强与仲裁机构对接,通过诉前调解平台及时委派仲裁调解员进行调解,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快速处理。
“我们按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同意调解的先立诉前调案号,委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入诉讼程序。”贵池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慈源介绍。
为节省道交案件审理时间,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该庭尝试在诉前调解阶段完成鉴定工作。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法官及时组织当事人质证,避免当事人单方鉴定和重复鉴定,加快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今年已完成此类鉴定14件。
“贵池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成立以来,案件调解率超过70%,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呈双下降。”池州中院副院长陈广明说。
行政纠纷止于诉前。
今年3月中旬,正在广东广州打工的吕某突然接到家乡邻居的电话,告知其父母留给他的唯一木制结构住房正被人拆除,室内外动产及宅基地附属物等私有财产遭到损毁。吕某立即打电话报警,派出所出警制止拆除行为时,吕某的房屋已被拆除一半。待吕某从广州赶回老家,了解到拆除行为是当地政府授命所为,遂诉至池州中院,请求判令当地政府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经当事人同意,池州中院将该案交给池州市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负责调解此案的钱跟东原是池州中院行政庭法官,退休后受聘于池州市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钱跟东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证据分析、归纳事实,引导双方从赔偿责任、个人精力等多方考量,最终吕某与东至县某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后,吕某申请撤回起诉。
“自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目前已有6件行政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分流至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后经法院司法确认,确保协议法律效力。”池州中院行政庭庭长桂群说。
联动调解效果显现。
池州市两级法院强化诉讼源头治理,将推进部门联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为2021年度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东至县木塔乡村民老王和小王某于今年6月2日,为农田放水一事发生肢体冲突,矛盾一度激化。6月18日,双方在木塔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小王当场支付了赔偿款。但小王没有按照协议及时履行全部义务,并将已给付的赔偿款索回,老王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为由将小王告上法庭。
东至县法院官港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动联系木塔乡司法所、综治维稳中心以及双方所在的荣兴村民委员会,共同前往小王家中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仔细了解事情经过后,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小王坚持认为是由于原告老王的原因才造成纠纷,不肯赔偿损失。法官又联合乡村两级调解组织多次上门组织调解,经过反复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此外,为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池州市两级法院坚持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或参与调解工作,既做到利民便民,又给基层调解组织做了示范。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巡回审判120余次,300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