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成功处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当庭履行完毕。
7月12日,李某在未经郭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到郭某院内上厕所,被郭某饲养在院内的狗咬伤。李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要求郭某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郭某不予理会,派出所调解无果。事后,经医生诊断建议李某需接种5针狂犬疫苗,期间郭某一直未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承担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35元。
本案中被告郭某认为原告李某的主张过高,李某则认为郭某饲养的狗咬人是既定的事实,产生的损失远不止于此。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释明法律关系及多次劝说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郭某当庭向原告李某赔偿医疗费5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损失600元。
本案在调解中,原告李某未经允许私自进入被告郭某院内致使损害的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被告郭某作为饲养动物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饲养的狗将原告李某咬伤,其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双方都存在过错行为引起诉讼,最终的调解方案也是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使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饲养人务必看管好自己饲养的动物,履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