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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7 来源: 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管理权限】  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配发管理】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经费管理】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采购管理】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采取“统采分签”的方式,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实行联合采购。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统一采购结果,分别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完成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七条【配发范围】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予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配发人员管理】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三定方案”、执法人员任职文件和执法人员名册分年度确定本部门配发人员名单并登记造册,连同上述材料交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着装规定】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 配发种类

  第十条【帽子种类】  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绒)。

  第十一条【服装种类】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

  第十二条【鞋子种类】  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

  第十三条【标志种类】  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六)领带;

  (七)腰带。

  第四章 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

  第十四条【区域划分】  气候区域划分为亚热区(除北温区所列市、县、区外的其余市、县、区)、北温区(六盘水市所辖水城区,毕节市所辖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根据气候区域划分,确定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帽子配发标准】  帽类

  (一)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亚热区使用年限4年,北温区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二)防寒帽。

  温区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顶。

  第十六条【服装配发标准】  服装类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服1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亚热区使用年限2年,北温区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3件。

  (四)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五)防寒服。

  北温区首次发防寒服1件(短款),使用年限8年,期满换发1件。

  第十七条【鞋子配发标准】  鞋类

  (一)单皮鞋。

  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

  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三)棉皮鞋。

  北温区首次发棉皮鞋1双,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八条【标志配发标准】  标志类

  (一)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臂章。

  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

  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胸号。

  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领带。

  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七)腰带。

  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五章 配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首次配发要求】  首次配发时,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二十条【换发要求】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审核后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三)防寒服每4年限选配一件。

  第二十一条【个人年度定额】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和计算方式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首次配发个人年度定额,按照分年度定额计算,亚热区为3304元,北温区为4026元。

  正常换发个人年度定额,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分年度定额或年度平均定额计算。分年度定额按照上述计算方式,据实申请经费。个人年度平均定额,亚热区为933元,北温区为1019元。

  正常换发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部门预算编制主体,应当做好跨年度预算平衡。

  第二十二条【胸号管理】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遗失补办后,应及时更换胸号,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二十三条【补发管理】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由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交回处置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废旧标志由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四)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配发管理方案】 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首次配发工作方案及具体管理规定。

  首次配发方案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着装日期等内容。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首次配发工作。

  具体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制式服装和标志换发、补发、交回、处置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使用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执行权限】  实行跨领域跨部门(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制式服装和执法标志,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文件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docx

  2.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xls

  政策解读:关于《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ywgz_97/zfjd/202110/t20211013_70876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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