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及U盾,再出售,就能得到上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报酬,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殊不知,看是无本万利的好事,实则早已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变化多端,许多人被蛊惑向不法人员提供手机卡、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春节前夕,被告人郭某联系伍某(另案处理)借款,伍某告知郭某出售银行卡可获利。郭某遂按伍某要求办理了自己户名的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并绑定了电话卡。之后将银行卡邮寄出去,随后伍某支付给郭某报酬8000元。此后,该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犯罪,多名被害人因被诈骗向该银行卡内转账。仅2021年1月11日-19日期间,该银行卡内交易流水累计已达55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银行卡、电话卡等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通过购买他人的实名制卡进行电信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警方追查、打击违法犯罪带来巨大困难。贩卖实名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给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使用的行为,无疑是“助纣为虐”,极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蝇头小利而去出卖、出租、出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等账户,一方面是保护自己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另一方面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