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生活受侵害,有权说“不”! □乔怡作
[案例]
夏某经村委会批准,在邻居贾某宅院西北方向先后建了19间鸡舍。鸡舍与贾某二层的新房距离约为七八米。每天,贾某打开窗户便能看见露天堆放的鸡粪,贾某多次找夏某协商,要其将鸡舍搬走,无果后,贾某将夏某诉至法庭。
贾某称,鸡舍环境恶劣、恶臭熏天、滋生大量细菌,给人居环境带来极大隐患,要求法院判令夏某立即停止养鸡并将鸡粪全部清除。夏某辩称:因自己身患残疾,养鸡是唯一的谋生手段。其在此地经营近二十年,现已大幅降低养鸡数量。夏某还出具证据,证明此地是村里划批建房养殖所用,别人不得干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表示,民法典规定,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的效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根据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使给他方造成了侵害或妨碍,只要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他方即负有容忍义务。
“并不是所有的越界侵害均可要求行使赔偿权或妨害排除请求权。”张亮说,只有在不动产权利人给相邻他方造成的妨碍程度超过了一般人的忍受限度,该行为才属于法律上的禁止行为或权利的限制行为。
如何判断是否超出相关主体的忍受限度?张亮说,通常是根据所受的相邻妨碍是否达到影响正常生活、降低生活质量的程度,是否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
本案中,一方面夏某所建鸡舍极易对村民身体健康、生活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该案还涉及利益取舍问题。
张亮表示,通常来讲,生命权利高于健康权利,健康权利又高于财产等其他利益。经营收益的财产权利与居住生活的基本人身权利相比,前者必然要作出让步。本案中,夏某经营鸡舍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与未来农村整体规划布局、环境发展理念并不相符,如继续允许夏某在现址经营鸡舍,长期实施侵扰行为,必然要以损害周边居民的健康生活等基本生存权利为代价,长此以往,弊显然大于利,得不偿失。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后,作出责令夏某立即停止在该养殖场养鸡,并将房后的畜禽养殖排泄物全部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