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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百场宣讲|农民所关心的,听听《民法典》如何回应!

发布时间:2021-10-22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强化农民依法维权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2021年10月15日下午,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党支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处党支部共同与昌平区十三陵镇石头园村村委会开展共建结对,走进石头园村,以“保障承包经营权 送法下乡解民忧”为主题开展“百姓身边的民法典”百场巡回普法活动,现场深入了解当地农民法律需求,设立普法咨询台解答农民关切问题,并通过以案释法开展主题讲课。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转型,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日益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考验的同时,也给农村基层治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土地是农民安身之本,为更好妥善处理涉农土地纠纷案件,助力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工作,民四庭党支部书记杜卫红在活动现场专门向农村局领导了解农村土地使用情况,并针对可能存在的涉及农村土地违法违规改建等问题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双方表示将建立长效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掌握农村矛盾纠纷现状,共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

  接下来,一中院法官们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法律专业问题现场发放《涉农法律知识问答》宣传单,对村民关心的土地权利种类、如何依法行使权利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围绕村民关心的法律疑难问题,邵普法官针对买卖合同等贴近生活的法律纠纷,通过生动的案例向村民进行法律风险提示,运用专业的知识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村民们减少纠纷、化解矛盾出谋支招,通过由点及面的讲解,引导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知法、守法、用法,树立起用法律方式解决纠纷的意识。

  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回应村民的法律疑问,法官们在现场搭设普法咨询台。除了涉农土地法律问题,大到房屋遗产继承,小到银行卡挂失处理,法官们一一耐心细致解答村民的各种法律问题。闻讯赶来的十三陵镇石头园村某村民在活动结束后说道,“感谢法官大老远过来为我们现场讲课啊!平时不懂的事趁着今天这个机会全给弄明白啦!谢谢法官们!”

  本次“送法下乡”活动是北京一中院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开展的“百姓身边的民法典”百场巡回普法活动之一。该活动着眼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深化普法工作的个性化定制和菜单化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党史学习教育市委第15指导组成员田何源同志全程参与活动并给予充分肯定。

  

  问题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民法典》在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基础上,贯彻“三权分置”的精神要旨,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方式,实现承包农户不因土地流转而失去基本保障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多种形式地开展规模经营的法律保障。

  法条:《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问题二:农村土地承包方享有什么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题三:农村土地承包方承担什么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将种植大棚改造成类似“私家休闲农场”的大棚房情况,大棚实际承包者在土地上进行地面硬化、加盖房屋的行为,因为违反土地使用用途遭到政府集中整治拆除,遂引发系列纠纷。农民应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土地承包权利,避免违规违建的不利后果。

  

  问题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何种保护?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235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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