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这是自海东市环境资源类案件归乐都区法院集中管辖以来,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2019年3月10日,原告雷某某与互助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蔬菜种植收购协议》,协议约定由互助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原告雷某某提供种子种植蔬菜并负责蔬菜收购,协议签订后原告雷某某便与该村村民朱某某等5人分别签订了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租赁朱某某等5人20亩耕地种植蔬菜。被告互助某水泥公司与原告雷某某种植蔬菜的耕地相邻,该水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尘中含有硅酸盐,到蔬菜成熟的季节,互助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收购蔬菜时发现所有蔬菜都存在硅酸盐污染问题而拒绝收购,原告雷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互助某水泥公司赔偿其损失287500元。
该起案件是因环境污染侵权引起的纠纷,乐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原告雷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种植的蔬菜存在客观受损的事实,同时被告互助某水泥公司以提供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为依据,认为其排污行为符合相关部门的排污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被告互助某水泥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不予采纳,对原告雷某某要求被告互助某水泥公司赔偿损失2875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互助某水泥公司赔偿因排污造成原告雷某某种植部分蔬菜的损失78000元。
乐都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海东绿色发展、生态宜居海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