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一案,被告人王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蓟州法院判处的辖区内首起袭警罪案件。
据悉,今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外饮酒后乘坐本村村民郑某驾驶的福特轿车回家,当行驶至大漫河村村北的乡村公路时,遇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孙某、辅警马某等三人巡逻检查酒后驾车,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王某突然下车,将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马某推倒至公路旁沟内,并对其进行拳杵、蹬踹,造成马某腰部受伤。民警孙某及另一辅警立即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并将马某送至医院。经鉴定,马某腰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态度等情况,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敬畏法律,面对警察执法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尊重民警执法权威,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作出过激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