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2018年5月,魏某与常某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双方达成协议:“两个未成年子女由女方抚养,被告常某每月支付两个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共2000元。”协议签订后至2021年2月常某共需支付两子女抚养费68000元,常某分多次共给付了52420元抚养费,尚欠15580元未付。由于常某后来一直未再支付抚养费,原告魏某遂来到禹会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常某支付两个未成年子女抚养费。2021年5月,经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2021年2月份之前的抚养费共计155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常某却并未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魏某遂又来到禹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先后向被执行人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义务,并冻结了常某的银行账户与网络资金,最终,常某迫于压力现身法院内,在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与调解下,双方最终就总金额从新达成一致,常某当场履行了所有案款,至此,该抚养费纠纷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