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未成年人嬉戏打闹撞伤行人造成侵权事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未成年人没有赔偿能力,该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呢?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该院依法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7月3日,两名11岁的孩童在街道上追逐打闹,其中一孩童将正在街道散步的84岁撞倒。尹某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后因尹奶奶索赔未果,随后将两孩童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尹奶奶在道路上正常行走而遭致他人撞倒受伤,不存在过错事由,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两孩童相互追逐打闹这一行为系造成尹奶奶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故两孩童应当对尹奶奶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两孩童均系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没有能力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两孩童的父母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两孩童的父母赔偿尹奶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不以监护人具有过错为要件。法官在此提醒家长尽好监护职责,既要帮助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使其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应避免置他人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