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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12月31日前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可宽大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04 来源: 重庆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就《通告》内容向媒体做了解读,并提醒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涉枪涉爆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予处罚,否则将被从严查处。

  据悉,《通告》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警方解读称,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的(如火药枪),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如气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此外,符合储存、配备条件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及个人,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警方将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若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据了解,为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重庆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从2020年至2022年为期三年的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今年是专项行动的第二年,全市公安机关将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坚持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严打严治枪爆违法犯罪。

  警方提醒,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原文链接:http://gaj.cq.gov.cn/zslm_245/zagl/zadt/202111/t20211103_9920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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