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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野生动物,却把自己捕进“法网”

发布时间:2021-11-06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老张是北京市密云区某公司聘用的护水网格员,他和老侯是相识多年的好友。2021年2月19日,老张和老侯相约前往老张工作的密云区水库附近某山场内“玩耍”。依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包括该山场在内的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尤其是为保护该山场内建有的水库二道护网,山场周边还设置了由护水网格员守卫巡逻的卡口,日常不允许游人进入,就连在山场工作的护水网格员按规定也只能从其工作岗位对应的卡口出入。

  老张利用其系“内部人员”的便利条件,带领老侯驾驶电动三轮车从非规定卡口进入山场,电动三轮车内藏匿着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并成功逃脱工作人员的检查。进入山场后,二人意图在山场内狩猎野生动物,尚在勘探地形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和护林员发现,民警在二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查获到猎套、猎夹等狩猎工具及动物内脏(疑似诱饵)等,老侯还试图驾车逃离民警及护林员的视线以掩埋狩猎工具,但二人狩猎野生动物的意图终因民警的及时查处而未得逞。随后,民警又在老张和老侯家中查获数个弹弓及跟踪器、报警器等装置。

  法院判决: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老侯无视国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老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老侯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案扣押的猎套、猎夹、短刀等与非法狩猎有关物品,依法没收。

  后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老张、老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老张、老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结合二人利用老张担任护水网格员的便利实施犯罪,知法犯法、拒不认罪等本案具体情节,原审判决对二人量刑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老张、老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在案物品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禁捕、禁食野生动物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这不仅关系到生物多样性的永续发展,也关系到生物链条的良性循环,珍爱野生动物是每名公民的法律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不仅濒危、珍稀的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禁猎期、禁猎区内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捕捉野兔、射击野鸟、追逐蟾蜍等再也不是“无伤大雅”的嬉笑之事,更不可肆意吃野味、打山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都会构成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不论是否狩猎到猎物都属于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在这里提醒大家,要从遵纪守法的责任出发,从珍爱野生动物的爱心出发,从维护人类生存利益的长远出发,从保护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忧患出发,依法善待野生动物,做野生动物的守护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1/id/63503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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