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为给老母亲治病从国外携带象牙制品和穿山甲鳞片回国,在首都机场被海关查获。检方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将孙某公诉至法院。2021年11月1日,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此案,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孙某从甲国出发,经乙国转机后,乘坐ET604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行李箱及背包中查获疑似象牙制品和穿山甲鳞片。经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门齿制品,重量83.95克,价值人民币3497元;上述疑似穿山甲鳞片中11.88千克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树穿山甲鳞片,价值人民币760 320元;14.8千克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大穿山甲鳞片,价值人民币315 731元。上述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 079 548元。
被告人孙某于2021年4月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象牙制品和穿山甲鳞片已被依法扣押。在法庭审理阶段,孙某之女朱某代其缴纳人民币60 000元。孙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再次确认了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携带象牙制品、穿山甲鳞片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孙某所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认罪悔罪及主动预缴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孙某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会上诉,会好好接受改造,改过自新。
法官提示:
穿山甲在我国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对穿山甲鳞片的管控非常严格,而在国外,对穿山甲及其制品交易的管理比较松散,很多出国人员听说穿山甲鳞片可以治疗疾病或者牟利,出于侥幸心理,便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因而触犯刑法。借此案件提醒广大网友,一方面,要认识到保护珍贵动物的价值和意义,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保护珍贵动物,某种程度上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另一方面,严格遵守海关法规,不要携带包括珍贵动物制品在内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国境,莫因侥幸心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