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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刘某离婚案

发布时间:2021-11-13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徐某患病发生矛盾,双方自2019年8月分居至今,婚生女随刘某生活。2019年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其诉请。徐某于2020年7月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于2020年9月2日上诉于二审法院,均被判驳回诉请。2021年4月9日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徐某与刘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生育子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徐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要照顾,但刘某未能尽到扶养义务。徐某曾于2019年10月25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遂判决准予徐某与刘某离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感情不和离婚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施行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但是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初次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实践中,被判决不准离婚的这些夫妻有许多会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更有一些是在六个月期满后立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坚决态度。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长期分居已导致夫妻感情不具备挽回的可能,且一方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决态度,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新旧条款对照】

  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节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新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1/id/63663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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