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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陈某顺等48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主犯陈某顺获刑二十年六个月作者:赵 峰 代文官  

发布时间:2021-11-13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陈某顺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陈某顺等5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该案主犯陈某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以陈某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扣押在案的违禁品有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至此,该案顺利审结。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初,陈某顺“如愿”以下派干部身份回大营村担任党总支书记。同年7月21日,陈某顺纠集刘某保、阮某茂、毛某寿(已死亡)等人以村两委会名义组建基建工程管理小组,指定毛某寿为负责人,非法制定统一收取施工单位“协调费”的所谓“规则”及分配规约,以其为首的犯罪组织初步形成。此后,该犯罪组织操纵、破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以村治保会为暴力支撑,长期把持大营村村级组织权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陈某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数千万元,所敛钱财使得陈某顺、刘某保、刘某森、赵某伟等人大量获利,或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成、分红,向参与阻工人员支付报酬,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善后;该组织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势力,树立非法权威、把持村级组织、谋取经济利益,长期以来,采取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大营村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100余起,在陕县大营村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劣影响。

      该组织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把持村级组织,大肆侵占集体财产,非法挪用集体资金。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大营村周边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和在大营村生活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大多数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严重威胁群众及周边企业的安全感;倚仗所积累的非法势力,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强迫交易,严重干扰、破坏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在大营村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建设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暴力违法犯罪,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及人身权益;操纵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非法把持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长达近二十年,违规发展亲信人员入党、安插组织成员进入村两委,帮助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大营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的审结,有力的打击了长期盘踞在大营村的以陈某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净化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环境,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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