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11月1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何某当庭认罪悔罪,法官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何某与同乡约定,第二天早晨送一车民工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壮族乡采摘桔子,车费300元。2021年10月19日6时许,何某持准驾车型C1的驾驶证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龙湾村、石枧村搭载33人前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壮族乡某果场采摘桔子。2021年10月19日7时20分许,当何某驾车行驶至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老农机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轻型仓栅式货车核载3人,实载34人,已严重超过额定乘员。2021年10 月23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该轻型仓栅式货车。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已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