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1和王某2因危险驾驶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1于2021年5月某晚,与他人在该县某街道一饭馆内吃饭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至某农贸市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并从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质量浓度为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被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2于2021年6月某晚,与朋友在红古区某烧烤店饮酒至次日凌晨,后返回家中休息,第二日上午9时许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于民和县某公路段时,被民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质量浓度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被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二被告人均在立案前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死于酒驾交通事故的人数高达10万左右且在持续上涨,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酒驾已成为“马路杀手”之一。“酒逢知己千杯少,酒后开车事故多”,正是由于酒后开车这个“罪魁祸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接连上演,造成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且酒驾还触犯刑法,不光害人害己,还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法条连接: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