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件案,被告人田某因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左右,被告人田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通过办证小广告从他人处有偿购得伪造的驾驶证一本。2021年3月,田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民和县公路某段时,遇民和县公安局民警例行检查被查获,后田某被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田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民和县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被告适用缓刑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予以考验。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证是公民个人驾驶资格的身份确认,在很多领域起到了与居民身份证证明效力相当的作用,如果因为贪图便宜或谋求便利心存侥幸,动起歪脑筋使用假证,不但构成违法行为,而且也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