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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3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审核,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全省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以下简称《评审细则》)、《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厅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评审细则》,规范开展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严格执行程序规定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司规〔2021〕2号、司办通〔2021〕70号等文件规定,省司法厅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并确定具体联络人。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二)对申请机构的主要评审内容为:拟设立、延续执业(涉及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鉴定人员变动等影响机构执业的)、增加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增加初次执业鉴定人等申请事项。

  对拟设立、延续执业(涉及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鉴定人员变动等影响机构执业的)、增加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的申请机构同时对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员进行评审。

  (三)仅申请增加初次执业鉴定人的申请机构,仅对初次执业鉴定申请人进行评审。申请机构中初次执业鉴定人6人及以上的可在本机构所在的设区市司法局申请后,省司法厅组织评审组在申请机构现场进行评审;不足6人的,省司法厅适时组织评审组在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对人员进行集中评审。达6人及以上的也可以参加集中评审。

  (四)已经登记执业的鉴定人拟申请增加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需按照要求重新参加评审。

  (五)因受疫情等原因的影响,确有必要且满足线上评审条件的,经省司法厅同意,评审组可进行线上评审,但至少需一名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并做好记录。

  二、严格规范,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评审

  (一)省司法厅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在满足上述评审组条件下,省司法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增加决策咨询类专家(政策研究专业、评审准入专业、质量管理专业、行业监管专业等)协助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能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及时进行更换。

  (二)专家评审组应当确定评审组长主持评审工作。涉及2个(含)以上专业领域的评审,每个专业领域可以推选分组长,分组长协助配合组长工作。未能推选出评审组长、分组长,则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指定评审组长,并做好记录。

  (三)评审组评审过程中,对申请人员申报的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的评审,可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笔试、答辩、演示、试验等方式综合评定申请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申请人员通过评审的,评审组出具评审得分及建议申请司法鉴定人从事执业项目的评审意见。未通过评审的,给予“不建议执业”的评审意见。

  (五)评审组要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并制作评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目录表格。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为必备的,原则上要求现场操作演示或提供操作录像,反映操作人独立、客观、完整使用配置情况。申请项目未配置必备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或不能提供仪器设备发票或国有资产证明的,给予“不具备设立申请专业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意见。

根据我省现阶段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申请机构可以从事的专业领域评审通过分数值暂不进行调整,按照司规〔2021〕2号第九条执行。专家评审组应当提交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书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评审结论和主要依据等内容。评审专家与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或者评审意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相关工作参照此通知要求进行。

  三、高度重视,确保评审工作有效实施

  专家评审是评定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员是否具备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相应的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市司法局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省司法厅和省司法鉴定协会工作,指导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员认真学习并对照相关规定做好接受专家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河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1/11/11/0301255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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