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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狗贼”依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1-20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歙县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歙县南乡等地的盗狗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11月,被告人唐某、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准备了斧头、尖刀、铁链等作案工具及用于诱狗的火腿肠,以“投食牵狗”的方式,由唐某开车、宋某下车实施作案,在歙县霞坑镇、街口镇等地盗狗,得手后在邻县境内的野外将狗杀死剥皮,贩卖给邻县农贸市场的商贩,所得钱款由二人均分。短短十天内,二人作案四起。11月16日晚,被告人唐某驾车带着被告人宋某从邻县来到歙县霞坑镇盗走“金毛”狗一只。11月24日晚,被告人唐某驾车带着被告人宋某从邻县来到歙县街口镇盗走“高加索”狗一只,在歙县璜田乡盗得“罗威纳”狗一只。11月25日晚,被告人唐某驾车带着被告人宋某从邻县来到歙县新溪口乡盗得“土狗”和小狗各一只。11月26日晚,被告人唐某驾车带着被告人宋某从邻县来到歙县小川乡盗得“阿拉斯加”和“哈士奇”狗各一只。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1/id/63698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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